近几年来,农村婚姻家庭矛盾较为普遍,离婚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当然,离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婚姻观念的更新、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我们应注意到由于夫妻离异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一系列负面效应,比如生活的稳定、子女的教育、财产产权的移转、债务的偿还等。因此,离婚纠纷案件是基层法庭触及最多的案件。崇左市江州区法院驮卢法庭2009年受理离婚纠纷案件43件,占受理当年民事案件的28.48%;2010年至今受理离婚纠纷案件28件,占所受理民事案件的57.14%。离婚案件中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审判机关应如何面对和解决此类纠纷反映出的问题显得颇为重要。
一、离婚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离婚的大多是女方提出。这跟近几年的社会改革开放及妇女在家庭中依附于丈夫的地位逐渐发生改变,经济地位走向独立,社会地位得到提高,当不幸婚姻事实发生,妇女不在再忍气吞声,默默承受痛苦,敢于通过离婚的方式追求新生活。
(二)婚姻基础薄弱,婚前缺乏了解。大多数农村男女都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的,且没有经过深入的了解就草率结婚,从而使得婚后难以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
(三)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而导致离婚的比例不断上升。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不断向大城市涌,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难有相聚的机会,也使夫妻在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同时,也因为夫妻一方或双方长期打工不归,双方分居,也极易导致第三者介入,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甚至完全破裂。因分居而导致离婚的案件约占案件数量的很大比例。
(四)当事人因文化素质偏低,道德水平、法律意识不高,在婚姻感情出现问题时,不注重处理的方式方法,使感情裂痕越来越大,还有些因为传统腐败思想的影响也使得双方无法进行沟通和理解。存有家庭暴力也是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原因之一。
(五)家庭暴力引发离婚较为普遍,冷暴力现象显现。在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大多数主张男方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个别案件当事人甚至因此导致精神分裂。部分案件当事人主张对方长期对其不闻不问,不给予关心、照顾或支付生活费用,有的甚至借外出打工一走了之,长期不与家里联系,更不履行家庭义务。
(六)财产纠纷涉及的范围明显扩大。离婚纠纷当事人财产争议范围甚广,不仅包括存款、家用电器、家具、房产、金银手饰,还发展到投资、债权等,更有当事人提出对自身精神、青春损失费的赔偿。
(七)离婚纠纷中弱势群体的保护越来越难以把握。相当一部分妇女在财产分割时明显处于劣势。婚姻法修改后,更注重婚姻双方婚前财产保护,但是在农村,结婚2-3年的夫妻基本没有什么共同财产,个别还背负了债务。一旦离婚女方无可分割财产,同时还要负担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生活陷入困境。
二、引发离婚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因夫妻长期分居导致离婚。近年来,外出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这部分人大多存在由夫或妻一方长年在外打工,一方留守操持家务、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情况。因长期分居,夫妻双方感情交流与沟通不够,又因彼此生活环境的差异,生活方式、思维模式逐渐不同,共同语言减少,感情日益生疏,直至难以维系夫妻关系而离婚。
(二)因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及家庭成员之间矛盾较大而离婚。有的家庭在经济上较为富裕,但因一方的不良爱好,如:酗酒、赌博等,不仅占用大量时间,而且常引发家庭暴力,严重影响了家庭和睦。有的夫妻因与一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产生摩擦,或再婚的子女、父母之间因矛盾难以调和,引发双方离婚。
(三)第三者的介入。一是婚姻双方因性格原因缺乏沟通,一方因婚姻生活压抑与异性朋友频繁联系,另一方产生猜忌,导致婚姻发生裂变。二是因夫妻感情不和,一方在外寻找感情寄托,一旦其与第三者建立起感情,便决然提出离婚。三是当事人一方发生婚外情,在家庭责任与情人之间选择了后者而导致离婚。四是部分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丈夫在外包养情人,或一方在外打工期间与他人产生恋情,并长期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
在案件的实际审理中,对于离婚案件最难处理的便是财产的分割问题,这需要法官确认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又是个人财产。在基层法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几乎都是农民,在这些案件中有两类问题比较特殊而且集中,颇具争议性,在审判实践中不好把握:
(一)财产分割问题
现在农村离婚案件中,有许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长期离家在外,下落不明,若干年后,回家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家庭财产的;或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打工,期间虽与家中有所联系,但往往三五年内并未返家,这部分人与家中留守一方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而另一方认为这些财产均系自己一人辛勤劳动所得,对方长期抛家不归,不尽家庭义务,是没有权利索要家庭财产的。如我庭审理一起苏某诉吴某离婚案件,吴某外出务工多年,家中全靠苏某苦苦支撑,吴某外出期间,从未向家庭尽过丝毫义务。而苏某在家抚育子女,辛勤劳作,买了房子,添置了家具家电。苏某起诉离婚后,吴某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添置物品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这些财产,同时称自己在外无任何财产。
在现实的大多数农村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和分别财产都没有约定。就苏某的离婚诉讼中,首先就确定了房子等物品因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有权分割。但这样一来,对于独自在家抚养子女的苏某就显失公平,它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这一社会首要价值。同时,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制度,法院不承担对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离家在外的一方收入不详,很难找出对方隐藏财产的证据。
(二)家庭暴力问题。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年4月28日实施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暴力”,并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一般的家务私事,而是属于违法行为。在农村,家庭暴力问题尤为严重,既有农村婚姻当事人的自身原因,也有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等外界因素,还有职能部门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原因。
1.婚姻基础较差。在农村,大多数婚姻当事人婚前认识时间短,仓促结婚致使婚后夫妻间缺乏沟通交流,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时,出现伤害对方的言行,导致暴力行为的发生。
2.男权思想严重。男权思想在农村仍普遍存在,生孩子要男孩,“丈夫打老婆天经地义”。受这种落后思想影响,女性反抗意识淡薄,对来自丈夫的暴力行为往往忍受。
3.经济收入不平衡是产生家庭暴力的经济和社会原因。在农村,男性是主要劳动力,无论是在家务农还是外出打工,所得收入都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这种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而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他们,一旦发生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对象。
但是在农村离婚诉讼中,受损害的一方,除了在精神和肉体上受到了伤害外,在物质上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一方得不到救济。这些问题一是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举证难。家庭暴力因其涉及到家庭生活这一最隐私的部分,当事人很难获取相关的证据。即使获得了证据,因其来源和举证方式,也很难为法院所认定。二是损害赔偿的数额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标准,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标的相差很大,法官的理解又很不一致,在实践中操作起来相当不易。
三、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对策
(一)加强法律宣传,增强群众法律意识。以送法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为契机,利用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办宣传栏等形式,通过上法制课,宣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加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婚事简办等观念深入人心,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逐步消除农村婚姻活动中的陈规陋习。
(二)倡导多元调解,减少离婚纠纷发生。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发挥各级调解网络的作用,畅通信息,及时调解。不断健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利用其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动向,熟悉民俗民情的优势,对农村婚姻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对于双方当事人感情并未破裂,但经法庭调解未见成效的案件,法官更应广开渠道,邀请威望较高的亲属、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妇联等到场参与调解,极力促成双方和好。
(三)提升法官素质,提高办理案件质量。婚姻案件是最牵动双方当事人私权的纠纷,解决不好,极易挫伤其婚姻家庭理念,影响今后的工作、生活。因此,法官不仅要从专业素养上提升自己,更要讲究工作方法,不仅要认真学习、领会法律的内涵,更要从做好说服教育、谈心回访、疏导工作入手,把婚姻纠纷对当事人精神状态的影响限制在可调控的范围之内,避免家庭矛盾激化。
(四)正面引导为主,加强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相互尊重、互帮互助等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教育宣传,充分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婚姻观,调顺双方的不端心理,鼓励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互谅互让,主动承担家庭责任。
群众利益无小事,离婚案件也绝不仅仅是个人问题。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状,我们必须明确单靠司法力量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坚持全社会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必须坚持源头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才能有效化解矛盾,遏制离婚案件的上升。